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2號公布
第一條 為了保證獸藥廣告的真實 、合法 、科學 ,製定本標準 。
第二條 發布獸藥廣告 ,應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(以下簡稱《廣告法》)及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 。
第三條 下列獸藥不得發布廣告 :
(一)獸用麻醉藥品 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製的獸藥製劑 ;
(二)所含成分的種類 、含量 、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獸藥 ;
(三)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;
(四)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 ,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取得《進口獸藥注冊證書》的獸藥 。
第四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:
(一)表示功效 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;
(二)利用科研單位 、學術機構 、技術推廣機構 、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 、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 、證明 ;
(三)說明有效率 ;
(四)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 、語言或者畫麵 ;
(五)法律 、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。
第五條 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 ,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。
第六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“最高技術” 、“最高科學” 、“最進步製法” 、“包治百病”等絕對化的表示 。
第七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 、排序 、推薦 、指定、選用 、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。
第八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症狀和病理的畫麵 ,也不得含有“無效退款” 、“保險公司保險”等承諾 。
第九條 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 。
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。
第十一條 違反本標準的獸藥廣告 ,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 、製作 ,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。
第十二條 違反本標準發布廣告 ,《廣告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,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。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 ,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 、廣告經營者 、廣告發布者 ,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;沒有違法所得的 ,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。
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。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號令公布的《獸藥廣告審查標準》同時廢止 。